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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赃款赃物用于社会馈赠 不影响罪名认定

时间:2016年04月19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中新网4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今日指出,贪污后不管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以此堵住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试图逃避刑事追究的后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裴显鼎当日对《解释》主要内容予以介绍。

裴显鼎说,《解释》对实践中较为普遍的两种贪污、受贿情形的犯罪故意的认定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赃款赃物去向与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关系问题。《解释》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以此堵住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试图逃避刑事追究的后门。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身边人”收钱行为的刑事定罪问题。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该行为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犯罪,关键看其对收钱一事是否知情及知情后的态度。

此外,《解释》明确,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指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而对于强化赃款赃物的追缴,裴显鼎表示,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裴显鼎说,为有效剥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解释》强调,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随时发现将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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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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