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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贪污受贿“数额较大”调整总体科学合理

时间:2016年04月19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中新网4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今日表示,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与1997年刑法规定的数额有所不同,这一调整立足于反腐败现实需要,也经过广泛地征求意见,充分论证,总体是科学、合理和可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就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解释》规定的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与1997年刑法规定的数额有所不同,苗有水回应,《解释》通篇体现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严的精神,一是赋予终身监禁的制度刚性,明确终身监禁的决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就作出,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将无条件执行,不受服刑表现的影响。

二是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规定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

三是严密了法网,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适度的扩张解释,明确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不影响贪污受贿犯罪的认定。

四是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苗有水表示,《解释》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从严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精神和要求。《解释》虽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有所调整,但应当看到,《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解释》对“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作了规定,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但符合相关情节规定的,仍可按相应的量刑档处罚。

同时,对定罪量刑数额标准适当调整,拉开各量刑档间的数额级差,有助于为情节在量刑中发挥作用留下更大空间,更好地实现罪刑均衡。

苗有水强调,《解释》的这一调整立足于反腐败现实需要,也经过广泛地征求意见,充分论证,总体是科学、合理和可行的。

文章热词:成人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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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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