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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违规辞退职务犯罪举报人属打击报复

时间:2016年04月10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三部门颁新规保护职务犯罪举报人 明确十种行为属打击报复

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记者 陈菲 罗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

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明确要求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所要遵守的八条保密措施。如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等。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如下岗、转岗、解聘、不予晋升、停发奖金等。此类报复由于与企业或者机关正常的制度规范和内部管理权限相关,往往难以认定。对此,规定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

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的范围,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同时,规定还对奖励金额以及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解读

鼓励实名举报

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实名举报,顾名思义,就是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去举报。

“在党和国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既有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的意愿,也有害怕被他人打击报复的顾虑。行为人在举报时往往最关心的就是举报行为的保密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说。

对此,规定在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将泄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规定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规定了八条保密措施,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为确保案件顺利查办,必要时部分举报人将以证人的身份进一步配合检察机关办案。”万春表示,对此,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等。

在后期奖励环节,规定强调,检察院在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工作的情况时,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这些规定以严密的制度保障、严格的纪律约束,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的保密责任,有利于打消举报人的顾虑,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宋英辉说。

首次明确规定“隐性报复”

万春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除比较典型的侵犯人身、财产安全,栽赃陷害等打击报复行为以外,例如“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也都明确列为“打击报复”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因行为隐蔽,难于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此次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对举报人合法权益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卞建林说。

宋英辉也表示,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打击报复,可以有效防止举报人被“穿了小鞋”却有苦说不出。“周密、细致的保护措施使得举报人进一步免除了后顾之忧,同时,这些规定也让检察机关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更有针对性。”宋英辉说。

据新华社

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举报人保护措施

1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等措施。

2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3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举报奖励金额提高

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

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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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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