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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年起信用卡ATM取现 每日提高至1万元

(编辑:admin 日期:2016年04月17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南都讯 见习记者彭彬昨日,央行官网发布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取消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同时,《通知》明确持卡人通过ATM办理预借现金提取业务的每卡每日累计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1万元。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此,有专家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央行《通知》有利于改变我国信用卡长期以来的“准借记卡”性质,是金融支持消费、支持实体经济的有力举措。

透支利率可打7折

根据《通知》,央行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提升发卡机构信用卡利率定价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溢缴款利息标准等,进一步拓展创新空间。

记者注意到,按照2011年1月13日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现行透支利率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新的透支利率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

取消免息还款最长期限

此前滞纳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而根据央行的有关规定,各银行可以将信用卡刷卡消费的最高额度控制在原额度的110%。以最常用的信用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最多可以直接刷卡消费1.1万元,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1000元,银行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超限费,最低10元。

按照此前实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并统一规定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

在《通知》中,央行取消了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确定;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

预借现金业务较大调整

此外,《通知》优化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管理机制,清晰界定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预借现金业务类型,配套制定改进服务、规范管理相关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明确,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 T M办理预借现金提取业务的每卡每日累计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1万元。对于其他预借现金业务限额,由发卡机构根据经营策略、持卡人风险等级和限额设置需求,与持卡人通过协议自主约定。允许向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办理现金转账、现金充值,发卡机构应基于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相关业务。

央行在《通知》中要求,发卡机构充分尊重持卡人真实意愿,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时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且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

信用卡业务新调整

●透支利率标准

现行:日利率万分之五

新规: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

●透支消费还款

现行: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新规:取消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自主确定;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

●预借现金业务

现行:通过ATM办理预借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限额2000元

新规:通过ATM办理预借现金提取,每卡每日限额由2000元提至1万元

专家观察

新举措或终结信用卡“准借记卡”历史

“国外的银行信用卡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2/3以上,国内的占比不到1/3,长期以来,国内信用卡更多的只是一种‘准借记卡’。”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信用卡的本质是信用,而国内长期以来实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等制度,年息很高,导致许多人在免息期内就把账单还掉,这不是真正的信用卡,实质上是一种“准借记卡”。郭田勇认为,央行此举是推行利率市场化的又一动作,有利于终结中国信用卡“准借记卡”历史。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合作研究部主任刘英研究员告诉记者,《通知》的发布实际上是对原有信用卡管理办法的有效补充和完善,有利于促进信用卡业务发展,从而支持和鼓励消费。

“我国目前有接近4亿张信用卡,贷款额高达3万多亿元,信用卡这块占国内居民短期消费的75%。《通知》的下发无疑将促进个人的消费,直接提升了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刘英说。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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