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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直接入罪

(编辑:admin 日期:2016年04月08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新增12种新类型毒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国家工作人员毒品犯罪严厉处罚、涉“K粉”犯罪100克便可入罪……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发布新的司法解释,4月11日起施行。这份司法解释系统规定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新增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在我国危害较严重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值得关注的是,司法解释中除对新类型毒品犯罪的力惩,还就“网络涉毒犯罪”作出规定,并明确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将直接入罪。

新增12种新型毒品定罪量刑标准

为了加大对新类型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对氯胺酮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

司法解释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氯胺酮达1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即为《刑法》中规定的“毒品数量较大”,500克以上即为“数量大”。也就是说,涉“K粉”的犯罪行为,超过100克便可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追诉。与此前200克才构成立案追诉的标准相比,入罪门槛降低了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说,这一调整是考虑到近年氯胺酮在我国滥用人数不断增长,已经上升至第三位,仅次于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而因其兼具麻醉和致幻效果,滥用造成的现实危害不断加大,实践中大量的自伤自残、暴力犯罪及“毒驾”案件多由吸食氯胺酮引发。近年,我国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呈迅速增长态势,有必要加大对涉氯胺酮犯罪的惩治力度。

南都记者了解到,近年毒品犯罪中,以鸦片、海洛因为代表的传统毒品犯罪案件逐年下降,占毒品交易市场的比例逐渐缩小。以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俗称K粉)等为代表的新型制造合成毒品犯罪交易日趋活跃。

33类制毒物品定罪量刑标准下调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加大了对制毒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说,此次司法解释中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以体现对制毒物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强化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惩治。

此外,配合对制毒物品数量的规定,司法解释还将涉制毒物品犯罪前科、规模、次数等情形,同步纳入定罪量刑考虑的范围。

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军在新闻发布会上曾经谈到,近年毒品犯罪中走私、制造毒品犯罪有所加剧,且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也呈上升趋势。

首次就网络涉毒犯罪作出规定

据了解,此次是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全面规定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值得关注的是,其中首次对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等其他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

方文军介绍,目前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传播制毒技术、买卖制毒物品、贩卖毒品、组织吸毒等形式。

对此,这份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刑法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利用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加重处罚

鉴于青少年群体涉毒形势严峻,司法解释中多处就防止未成年人涉毒作出规定,并明确“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数、次数、后果方面不需要达到其他要求”。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此外,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直接构成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对非法提供麻精药品的数量不另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司法解释将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和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从严、加重处罚情节。要全面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努力实现“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目标。

国家工作人员涉毒犯罪,从严处罚

昨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四处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群体单独列出,提出从严要求。比如在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解释中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不论情节、结果,即可直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出现上述行为,即可按《刑法》相关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在“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方面,还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司法解释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

“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如果这部分人反过来去实施毒品犯罪,无疑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更大的社会危害。”最高法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解释说,这份司法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综合新华社)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释要点

●规定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甲卡西酮、曲马多、芬太尼、可待因、γ-羟丁酸、丁丙诺啡、阿普唑仑、恰特草、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整体下调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刑法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直接构成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将被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

139024件

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3.63%

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

142000件

同比增长30.79%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

137198人

同比增长25.08%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同比增长10.17%;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释要点

●规定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甲卡西酮、曲马多、芬太尼、可待因、γ-羟丁酸、丁丙诺啡、阿普唑仑、恰特草、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整体下调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刑法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直接构成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将被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

139024件

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3.63%

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

142000件

同比增长30.79%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

137198人

同比增长25.08%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同比增长10.17%;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

采写:南都记者 程姝雯 发自北京(除署名外)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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